近日,昆明一对夫妻因食用牛肝菌中毒后出现幻觉,丈夫误认妻子为蛇,二人在十几楼家中打斗一路至27楼,警方介入后将两人送医救治。这起离奇事件引发热议:吃菌子中毒导致幻觉伤人,到底要不要担责?律师表示,民事赔偿不可避免,但中毒所致认知障碍可作为减轻责任的因素。

云南是我国野生菌消费大省,每年6月至9月雨季是野生菌上市旺季,也是食物中毒高发期。据云南省卫健委数据,2025年全省共报告野生菌中毒事件60余起,致200余人中毒、10余人死亡。牛肝菌是云南常见食用菌品种,其中部分种类如见手青含有毒性成分,需高温充分炒熟后方可食用。若烹饪不当或误食有毒品种,轻则出现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重则产生幻觉、精神错乱等神经毒性反应。本案中,夫妻二人食用的牛肝菌疑似未充分炒熟,导致中毒后出现严重的幻觉症状,丈夫甚至将妻子错认为蛇进行攻击。
从法律角度分析,中毒后伤人是否担责需区分民事和刑事两个层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指出,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中毒导致的幻觉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打人造成损害仍需赔偿。但在赔偿数额上,法院可考量中毒导致的认知障碍程度,适当减轻其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食物中毒所致的短暂精神障碍,若经司法鉴定确认行为人当时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可不负刑事责任;但若仅部分丧失,则应负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自陷行为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果当事人明知野生菌可能有毒仍执意食用,或未采取合理的烹饪预防措施,则属于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的自陷行为,即使中毒后丧失辨认能力,在刑事责任上可能不被认定为完全免责。云南省高院曾在类似案件中指出,行为人对食用有毒野生菌的危险性具有认知,其对中毒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存在预见的可能性,不能完全免除其注意义务。
云南省每年都会发布野生菌中毒防控预警,强调不采、不买、不食不熟悉的野生菌,烹调时要炒熟煮透,不要多种菌混炒,食用后如出现不适立即就医。但每年仍有大量中毒事件发生,除个人疏忽外,部分餐饮店和集市摊贩销售未经鉴定或加工不当的野生菌也是重要原因。2026年6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再次发布通知,要求全省餐饮服务单位严禁加工销售未经鉴定或来源不明的野生菌类。
吃菌子中毒幻觉伤人,民事赔偿不可免,但中毒所致认知障碍可减轻责任;刑事上需经司法鉴定判断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丧失。自陷行为(明知有毒仍食用)也影响责任认定。提醒公众:不食不熟悉野生菌,炒熟煮透,出现症状立即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