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图片侵权、字体侵权本身不属于扫黑除恶中的“恶意索赔”,但若其背后是“以维权为名、行敲诈牟利之实”,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索赔并纳入打击范围。 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目的和手段,而非侵权类型本身
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恶意索赔”的构成特征。根据多地政法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界定,恶意索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编造侵权事实,或抓住商家轻微瑕疵,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手段施压,强行索要高额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判断批量图片、字体侵权是否属于扫黑除恶中的恶意索赔,主要看以下几点
是否虚构事实:明知未侵权,或故意利用权利瑕疵(如抢注的商标、无效的专利)进行索赔,属于虚构事实。若企业确实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图片、字体,则权利人的索赔有一定事实基础,不属于虚构。
是否抓住轻微瑕疵:若侵权情节极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失,但权利人刻意夸大、漫天要价,甚至以投诉、曝光相要挟,则可能被认定为“瑕疵放大索赔”。若侵权情节真实且明显,权利人索赔金额合理,则属于正当维权。
是否滥用投诉举报:批量、多头、反复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舆论曝光施压,逼迫企业私下赔钱和解,而非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是恶意索赔的典型手段。正常维权则通常直接发函或起诉。
是否以牟利为核心:若权利人的主要目的不是制止侵权,而是通过批量诉讼、投诉获取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甚至形成“钓鱼式维权”的产业链,则更接近恶意索赔。正当维权则旨在弥补损失、纠正侵权行为。
从现有案例看,司法机关已对“碰瓷式维权”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予以打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例明确指出,缺乏权利基础、索赔金额畸高、起诉时机异常等可构成恶意诉讼。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明确,恶意抢注商标、明知权利有瑕疵仍提起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构成恶意诉讼。 但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开资料中未见明确将“批量图片、字体侵权”直接定性为扫黑除恶“恶意索赔”的案例或规定;是否构成,需结合个案中权利人的具体行为综合判断